住宅法草案總說明

有鑑於國內住宅長期供需失調、價格起伏波動及住宅市場資訊匱乏等問題嚴重,民眾對於提昇居住環境品質及各項居住需求亦殷切期望;公部門住宅業務分由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事行政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農業委員會等各部會辦理,針對不同身分條件對象,以直接興建、利息補貼或輔助修繕等方式給予不同程度之補助,住宅資源無法適當整體規劃,進而作最有效率且公平之利用,行政院爰於八十八年二月底提出「強化經濟體質方案」,其中具體措施五「健全土地及住宅政策:為強化土地及住宅政策功能,研擬住宅政策及住宅法」,期建立合理住宅補貼機制、健全住宅市場及提昇居住品質。

內政部自八十八年四月起研擬住宅法草案條文,惟因遲遲未獲共識,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九十年三月一日召開上開方案後續措施辦理情形會議獲致決議,暫緩推動本法立法,先行推動訂定整體住宅政策。

「整體住宅政策」朝建立合理住宅補貼機制、健全住宅市場及提昇居住品質方向著手擬定,報行政院核定,嗣因行政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核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爰再以修正始奉行政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核定,其政策目標為:「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精神,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在健全的住宅市場、合宜的居住品質、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與社會住宅的規劃下,使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

內政部依上開政策積極配合研擬及研商住宅法(草案),期間因社會發生多起住宅歧視事件,社會福利團體強烈要求研擬反住宅歧視相關條文規定,爰再增列住宅權利平等專章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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